認證文件
您好;
在您首次接觸公認、證業務時,是否對應準備那些文件而忐忑不安呢!以下我們將介紹常見請求公、認證時應準備的資料供您參考,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。不 過鑒於各該事件的特殊性,如仍有疑問時請您逕向請求之公證人洽詢,以獲得最適當之資訊。下列相關公證文書您可逕向請求之公證人索取。
壹、一般應備文件:
原則上辦理公、認證業務時,除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代理者外(如身分行為之公證結婚),均得委託他人辦理。辦理時應準備想要公、認證之文件及下列證件或文書:
一、本人辦理:
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,如國民身分證、駕照等,如果是法人或商號等應出示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號,立案證書等正本與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。外國人應出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,大陸人士應出具旅行證等證明文件。
二、委託辦理:
可選擇出具經公、認證之授權或委託書,或以授權書檢附下列證明辦理:
1、自然人:三個月內由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。
2、公司:三個月內由經濟部商業司核發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抄錄本,如為首次申請之正本可自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使用。
3、法人或商號等:由相關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。
貳、其他應備文件:
一、房屋或土地租賃(使用)契約:請依請求種類自行選擇下列文件
1、房屋稅單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。
2、地籍圖、土地使用分區一份。
3、契約書(可向請求之公證人索取例稿),份數應增加一份供公證人留存。
二、公證結婚:請提前三日辦理,如需單身證明,應在核發日起三個月內:
1、結婚人與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,如國民身分證或外國護照。
2、如為外國人,須提示經外交部駐外機構認證與外交部複驗之單身事實證明。
3、大陸人士應出示由大陸地區出具單身事實且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。
三、遺囑公、認證事件:因遺囑是件須慎重處理,請事先向公證人洽詢:
1、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。
2、親屬關係證明:如全戶之戶籍謄本等。
3、財產證明:如房屋或土地權狀、存摺等。
4、如為自書或代筆遺囑時,請依核發份數加計貳份以便公證人依法留存保管。
5、如為密封遺囑時,請自行密封遺囑乙份供公證人作業。
四、單身事實聲明書:其效力自作成認證日起三個月。
1、無婚姻紀錄者:一個月內之個人戶籍謄本五份。
2、有婚姻紀錄者:應另提出由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離婚協議書、判決書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五份。
五、離婚事實聲明書:
提出由戶政事務所出具之戶籍謄本與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等五份。